2018年6月17日 星期日

為了公義可以犯法 (三)

對政府不滿,便可訴諸暴力?



(一)  【梁天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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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案】對政府不滿不能訴諸暴力 官解為何盧建民刑期更

香港01         撰文:許家希梁芷君     2018-06-11 12:11







強調涉暴力便失集會權利

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指,事發時為節日,不少涉案群眾戴上口罩,更有前排人士持盾牌,顯示他們是有計劃的

彭官強調不會容許將民生及社會議題訴諸法庭,她又引述上訴庭早前就黃之鋒的案例,指出如參與集會人士一旦涉及暴力行為,他們便喪失法律給予的集會權利,不能以非法手段行使這些自由

盧建民犯案源於對警察的憤怒

彭官又指,當天的群眾阻塞馬路,拒絕讓路與警察處理一宗交通事故,之後向警察作出報仇性行為,而被告盧建民求情時亦確認當天犯案是源於對警察積累的憤怒。彭官強調,案發的背景不是求情因素,否則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對政府不滿,便可訴諸暴力行為。

法庭只考慮暴力行為

彭官判刑時指,辯方求情時強調本案有社會及政治性背景,又指被告是被挑釁而犯案,惟法庭並不接納,又指因政治訴求而犯案非求情理由,法庭會毫不猶疑及拒絕,並只考慮他們目無法紀及嚴重的暴力行為,法庭不會理會案件是涉及幫會對峙,還是涉及政治因素,只會考慮案中的暴力程度及破壞安寧的程度

重申暴動罪是暴力罪行
彭官引述案例指,犯案人是學生,但並無優勢,不能以教育背景作為減刑因素。她又指,法庭不願意對年青人判罰,但都要考慮公眾利益,不能將被告福祉視為首要事項,沒有人可以用教育及社會背景作避免入獄的刑罰。彭官指,本案有個別被告涉及的行為相對情節輕微,惟暴動罪屬於暴力的罪行,參與暴動的人都是咎由自取,被告是自己選擇作為其中一員,暴動罪應以整體來看,被告亦非單獨行事,而是以聚眾方式作暴力行為,因此法庭考慮量刑時,會考慮整體暴力情況,而非考

(二) 為了公義可以犯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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