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暴動期間,有大量市民在暴動現場作出疑似 (從犯罪行) 的行為。
(1)
有好多女仔擔住把遮,遮住D男仔去扑爛 D店舖。
這可能是協助暴動罪。
(2)
前面果班人負責掟汽油彈,後面果班人負責拍掌歡呼。
這可能是煽動暴動罪。
(3)
掟汽油彈果D人著黑衫,圍觀果D人又著埋同一樣服飾。
這可能是煽動暴動罪。
前面D人負責暴動,後面D人負責做啦啦隊。
自認和平,理性,非暴力和正義D香港人,唔好以為擔住把遮,著黑衫和拍掌歡呼是無問題,你隨可能是犯了(從犯罪行)。
你仲敢唔敢再做以上D行為,你自己決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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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終院釐清共同犯罪原則 律師提醒遙控煽動可視為幫兇須受罰
2021年11月05日 東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105/bkn-20211105083849589-1105_00822_001.html
終審法院昨日(4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參與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以及有關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則作出終極裁決,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毋須證明參與暴動或集結之人士,必須有額外的共同目的。終院亦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於這兩罪並不適用,因此並非身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不可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
執業律師熊運信今早(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終院指出兩條控罪的原有立例精神,不認為將影響舉證及定罪門檻,但認同如果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除了身在現場,又有暴力非法行為或鼓勵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終院將不足以定罪。但熊亦補充指,如果被告事前於網上呼籲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或者準備頭盔、面罩等物資,以及開車協助暴徒逃走等,則屬於煽動、協助和教唆暴亂,為「從犯罪行」。
至於「不完整罪行」方面,熊指假設有人嘗試撬開大閘入屋爆竊前就被警察截獲,是屬於這種情況,控方須證明被告行為已經到最後一步,「企圖入屋犯法」才足以定罪。
(B) 前年728上環衝突 20人暴動罪成3人無罪釋放
2021年11月13日
【Now新聞台】前年7月上環衝突,二十人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四日判刑,另外三人暴動罪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均不成立,當庭釋放。
二十四名被告在親友陪同下,到西九龍法院聽取裁決,大批市民在法院外排隊,希望到庭旁聽。各人被控前年7月28日晚,在上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帶參與暴動。
法官陳仲衡裁決指,當日傍晚示威者行徑明顯地和持續地變本加厲,有人運送物資往示威者防線,敲打物件營造對峙氣氛。當日傍晚六點,當警員被雷射光射中眼睛,非法集結已演變成暴動。
法官由被告的行為及衣著裁定,20人以主犯的身份參與現場的暴動,逐一列出行為,有被告站在最前排,與示威者一同後退,向警方防線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有被告則守衛載滿磚塊的車,法官指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部分被告同時被裁定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成。
另外三人暴動罪不成立,法官指他們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但不能完全肯定被告知悉自己身處非法集現場,亦不能肯定被告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這次是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頒下判詞後,首宗有裁決的暴動案。法官又引用終院判詞,指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行動提供鼓勵,都可以因參與暴動而被定罪。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控辯雙方需提早遞交希望法庭考慮的案例,及書面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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