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義可以犯法 ?
為了公義可以暴力?
我不是天主教徒, 近日看了一編主教牧函, 對以上的問題作了嚴肅的回應 :
(1)
三權分立, 互相制衡
(2)
三權分立, 互相尊重
(3)
三權分立, 互相合作
(4)
司法獨大
(5)
立法霸權
(6)
行政主導
以上6種都是政治狀態。
殖民地年代是行政主導, 香港總督是行政首長, 總督兼任立法局主席, 立法局議員由總督委任, 連一個直選的立法局議員都沒有, 一百五拾多年的殖民地到最後的一屆立法局才有部分的議員是直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