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 星期六

為了公義可以犯法 (二)




今天法官王詩麗對佔中發起人(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戴耀廷)作出了回應

:即使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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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會垃圾桶縱火案 官指理想崇高亦不應違法

now.com 新聞now.com 新聞 – 2017322日星期三下午1:25



Now新聞台】前年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縱火案,兩名被告串謀縱火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兩年及入勞教中心,被告無提保釋,即時入獄。法官批評被告的行為愚蠢自私,又指即使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應違法

兩名被告,21歲的葉卓賢及23歲的楊逸朗由囚車押送到法院聽取判刑,他們各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

案情指,兩人於前年十二月立法會原定恢復二讀版權修訂條例當日,與數名在網上認識的人到立法會示威,第二被告楊逸朗要求朋友協助購買火酒和報紙,並在立法會外的公廁交收,示威區內的一個垃圾桶當晚發生火警。

首被告葉卓賢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事發時負責把風,是不想傷害其他人,而被告在獄中渡過21歲生日,每日以淚洗面,又拿不到良民證到台灣升學,希望法官考慮判處緩刑,讓被告在廚藝學院繼續學業。

不過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指案情嚴重,被告用火槍、氣罐點火,又用酒精助燃,是存心製造破壞及引起爆炸,即使被告在場把風又怎能確保無人受傷,批評被告的行為愚蠢、自私、魯莽、危險、浪費警方人力物力調查,被告在犯案前有時間考慮,但仍付諸實行,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回應公眾對事件的擔憂和關注,加上被告的勞教報告顯示,他守法意識薄弱,體格和心智適合接受嚴格的紀律操練,判首被告入勞教中心。

至於第二被告樹仁學生楊逸朗,法官指被告犯案時已是成年人,不應用危險方法表達不滿,而且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原因,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法官指無論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應用違法方式表達不滿,唯一後果是受到法律制裁,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二) 2013-07-17  為了公義可以犯法




(三)    2011-03- 06    循序漸進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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